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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接上页]
当事人签名:年月  日

  

  书记员签名:年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三

  
庭审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反映仲裁庭仲裁活动的重要文书,它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证明事实的根据,是制作其他文书的重要依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内容完整、准确。庭审笔录必须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准确是第一要务。完整记载整个庭审过程,不夸大、不缩小,不但要记录正常进行的活动,对不正常的、甚至意外的情况也必须如实记录。忠实原意,不凭主观取舍当事人陈述的内容。

  2.格式正确。笔录的格式正确反映庭审程序正确,不能缺少如证据质证等部分。首先要记明特定事项,包括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对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内容。需要注意当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与申请时有无变化。当事人的年龄应当写清出生年月日。然后是开庭时审理的情况,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调解、宣布裁决等整个审理过程记录清楚。仲裁庭处理结果,是安排第二次开庭、追加第三人、补充证据、当庭裁决、择日裁决的应当记录清楚。

  3.程序合法。制作笔录的只能是书记员,当事人提出修改的要向书记员提出后由书记员修改,当事人在修改处签名,并标明修改时间。笔录须让当事人逐页签名,最后一页还要签署时间。笔录由录入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四

  
仲裁庭评议笔录

  


  
×劳人仲字〔20  〕  号

  


  时间:20  年  月 日上/下午至

  地点:

  参加人员:

  现就  与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合议庭评议:

  首席仲裁员:简单介绍案情,归纳焦点问题。

  评议意见:

  

  评议结果:

  

  参与评议人员签名: 年月日

  

  记录人员签名: 年月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四

  
仲裁庭评议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评议案件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应如实记载仲裁庭评议的全过程,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责任分担等问题,保持发言原意。

  2.评议的结果一定要记录得明确具体,不可模棱两可,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3.参与评议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增加的续页要注明页数。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案  号

×劳人仲字〔20 〕  号

案  由

立案日期

组庭日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要求延期的期限: 

要求延期的理由:

 

承办人: 年月  日

仲裁委

员会审

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仲裁庭

组成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备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五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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