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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接上页]
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委管辖。

  

  附件:移送接收案件回执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移送管辖时使用的文书。如案件尚未受理,不采取移送案件管辖的方式。

  2.经查部分,写明移送管辖的事由,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受移送案件仲裁委员会辖区内等。

  3.本文书后应附移送接收案件回执,载明移送案件的具体材料及数量,移送、接收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均应填写的回执一式两份存档。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原案号

×劳人仲字〔20 〕  号

移送

函号

×劳(人)仲函〔20 〕 号

移送单位

经办人

 

移送时间

20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经办人

 

接收时间

20  年 月 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移送案卷内容清单

 


  注: 1.本回执一式两份,请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填写经办人及移送时间,并在接收时间处加盖公章,将其中一份交(寄)回本委。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邮政编码:

  3.联系电话:  联系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随移送的仲裁案件一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由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填写盖章后交回移出的仲裁委员会的证明案件移送、交接时间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两份,应随移送的案件一并交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填写完毕后将其中一份交(寄)回移交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在案卷中保存归档。

  2.移送单位与接收单位均应在移送时间及接收时间上加盖印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避申请书

  

  

案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请人:20年  月日

 

 

 

 

负责人:20  年月  日

备注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七

  
回避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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