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接上页]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过程中,以预防和减少争议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建议权是仲裁权的延伸和补充,仲裁建议书应当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提出。

  2.仲裁建议要注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有关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建议的事项要具体、明确。同时注意措词得当、方法适当、切实可行,易被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受或采纳。

  3.仲裁建议书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随意性和复杂化。

  4.仲裁建议的承办人员要及时了解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