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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统一规范的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的通知

[接上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报请审批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延期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做出。

  2.经过批准延期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3.延期的理由一般为:案情复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到庭、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以及其他确实需要延期的情况。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案  号

×劳人仲字〔20 〕  号

案  由

立案日期

组庭日期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要求中止的期限: 

要求中止的理由:

 

 

 

 

承办人: 年月  日

仲裁委

员会审

查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仲裁庭

组成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备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六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出现案件中止审理事由时,报请批准中止处理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中止处理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结案前提出。

  2.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理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3.中止的理由一般为: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七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对 年 月 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

  撤回仲裁申请理由: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注:1.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圆珠笔书写。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七

  
撤回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庭立案后作出裁决前,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撤回仲裁申请时应当在撤回申请上写明撤回申请的原因。

  2.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应当自愿、合法,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需对合法性、自愿性、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问题进行审核。

  3.仲裁机构审核通过后,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向申请人发出《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不同意撤回申请的,应当出具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撤回仲裁申请,继续审理案件。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劳人仲字〔20  〕 号

  


  申 请 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 请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案由及处理过程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八

  
仲裁调解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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