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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和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11.做好流浪乞讨等特殊儿童群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流浪乞讨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等保障制度。对流浪乞讨儿童及时进行保护性救助,为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提供服务。

  

  12.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六)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

  

  3.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4.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5.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6.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的教育机制。

  

  7.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普法教育。

  

  8.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11.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保障儿童依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3.建立并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体制。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适应儿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结合国家立法,推进保障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

  

  3.加强法制宣传。将儿童维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采取法律知识讲座、竞赛以及“法律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儿童的法制观念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家庭、学校和社会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完善促进女童生存发展保障制度。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督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相关案件。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学校、社区共同监督教育机制。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发展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依法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7.尊重并保障儿童人格尊严。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伤害。儿童监护人在作出与儿童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告知并听取本人意见,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打击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害。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

  

  9.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禁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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