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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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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得大于6m。

  4.7.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原厂制造的产品。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安装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4.7.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附着支承结构应按设计图纸设置;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着支承结构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二个或应采用弹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对附着支承结构与工程结构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不得小于c15。

  4.7.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升降设备应采用电动葫芦或电动液压设备。

  4.7.9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7.1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防倾装置必须与竖向主框架、附着支承结构或工程结构可靠连接。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倾装置、防坠装置、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4.7.11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用索具、吊具的安全系数应大于6。

  4.7.1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防护措施、构配件制作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4.7.1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首层安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2、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竖向主框架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且不得大于60mm;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建筑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 mm;

  4)连接处所需要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c15;

  5)升降机构连接应正确且牢固可靠;

  6)安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行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3、附着支承结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少装和使用不合格螺栓及连接件。

  4、安全保险装置应全部合格,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备,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5、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6、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搭设的架体构架,其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要求。

  7、升降设备、同步控制系统及防坠落装置等专项设备,均应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8、升降设备、控制系统、防坠落装置等应采取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4.7.1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经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

  2、升降操作应按升降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进行作业;操作人员不得停留在架体上;升降过程中不得有施工荷载;所有妨碍升降的障碍物应拆除;所有影响升降作业的约束应解除;

  3、各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 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 mm;

  4、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5、当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时,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排除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6、当采用液压升降设备作升降动力时,应排除液压系统的泄漏、失压、颤动、油缸爬行和不同步等问题和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7、架体升降到位后,应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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