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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8.5 各类防护棚应有单独的支撑体系,固定可靠安全。严禁用毛竹搭设,且不得悬挑在外架上。 7.8.6 非通道口应设置禁行标志,禁止出入。 7.9 临边防护 7.9.1 基坑、阳台、楼板、屋面等部位临边应采取防护措施。 1、基坑四周栏杆柱应采用预埋或打入地面方式,深度为500~700mm。栏杆柱离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混凝土楼面、地面、屋面或墙面栏杆柱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接方式固定。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栏杆柱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件的混凝土块,固定牢固。 3、临边防护应在1.2m、0.6m高处及底部设置三道防护栏杆,杆件内侧挂密目式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坡度大于1:2.2的斜面(屋面),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为1.5m。 4、双笼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门与门之间空隙处应封闭。吊笼门与卸料平台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 8 施工用电 8.1 一般规定 8.1.1 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逐步淘汰单根绝缘导线架空敷设方式。 8.1.2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定型化产品,并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gb7251.4)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取得“3c”认证证书,配电箱内使用的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及绝缘导线等电器元件也必须取得“3c”认证。 8.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8.1.5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8.1.6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8.2 外电防护 8.2.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8.2.1规定。 表8.2.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8.2.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表8.2.2规定。 表8.2.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8.2.3 当达不到表8.2.1和表8.2.2的规定时,必须编制外电线路防护方案,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8.2.4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防护屏障应采用绝缘材料搭设,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防止2.5mm的固体侵入)。 8.2.5 当规定(见表8.2.5)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表8.2.5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8.2.6 脚手架的上下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8.2.7 现场临时设施规划、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等应避开有外电线路一侧。 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3.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8.3.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