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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7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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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缆风绳安全系数必须大于3.5。

  3、滑轮、地锚的设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2.3.4 起重机作业路面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2.3.5 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司机、指挥、司索应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信号传递措施。

  2、起重吊点的确定应符合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索具、钢丝绳规格型号、绳径倍数应符合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3、起重吊装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每天(班)作业前均应进行试吊,正常后才能作业。

  4、不得起吊重量不明重物或超载。不得在不安全的状态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起重吊装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线,悬挂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12.3.6 起重吊装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平台应坚实、牢固,且单独设置。临边防护符合要求。

  12.3.7 构件堆放应整齐、稳固。堆放场地应符合堆载要求。在建筑物结构上堆放材料,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荷载规定。

13 施工机具


  13.1 一般规定

  13.1.1 进场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一机一表,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13.1.2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3.1.3 施工机具的操作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13.1.4 施工机具均应设置专用的开关箱,并应做好保护接零。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13.1.5 施工机具应有专人管理,无人操作时应切断电源。

  13.2 常用施工机具

  13.2.1 平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刨防护装置应设防护罩,刨刀设护手装置。刨厚度小于30mm或长度小于400mm的木料时,应用压板、棍推进。

  2、不得使用平刨、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械。

  13.2.2 圆盘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盘锯的锯片上方应设防护挡板,锯片和传动部位应设防护罩。

  2、当锯料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13.2.3 钢筋加工机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冷拉作业区和对焊作业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钢筋机械的传动部位应装设防护罩。

  13.2.4 电焊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应做好保护接零并装设漏电保护器,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防触电保护器。

  2、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一、二次线接线柱与外壳绝缘良好,并设有防护罩。

  3、应使用自动开关,不得使用手动电源开关。

  4、焊把线应使用橡皮电缆。焊把线老化、破皮或接头超过三处的应及时更换。

  5、电焊机应有防雨设施。

  13.2.5 搅拌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合器、制动器应保持正常状态。钢丝绳断丝不超过标准。

  2、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以防误动作。

  3、搅拌机应搭设防雨、防落物的防护棚。操作台应平整、有足够的空间。

  4、料斗保险钩应齐全有效。料斗升起不用时应挂好保险钩并使其处于受力状态。

  5、搅拌机的传动部位应设有防护罩。

  13.2.6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潮湿和金属构架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得随意接长电源线和更换插头。

  13.2.7 气瓶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有标准色标或明显标志。

  2、气瓶间距应大于5m,距明火应大于10m。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3、气瓶使用和存放时均不得平放。

  4、气瓶应分别存放,不得在强烈的阳光下曝晒。

  5、气瓶必须装有防震圈和安全防护帽。

  乙炔瓶使用中应增设回火装置。

  13.2.8 机动翻斗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翻斗车的制动装置(包括手制动)应保证灵敏有效。

  2、不得违章行驶,料斗内不得乘人。

  13.2.9 潜水泵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潜水泵应直立于水中,水深不得小于0.5米,四周设立坚固的防护围栏。不得在含泥沙的水中使用。

  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3、必须做好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电缆线及密封完好,作业时30m以内水面不准有人进入。

  13.2.10 打桩机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桩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打桩单位编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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