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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选用的型钢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严禁使用锈蚀或变形严重、有裂缝的型钢。 3、拉索式悬挑脚手架所用的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断丝严重、断丝局部聚集、绳股断裂; 2)内、外部磨损或腐蚀的; 3)绳股挤出、钢丝挤出、扭结、弯折、压扁等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和螺栓损坏的,不得使用。 5、斜撑式悬挑脚手架的斜撑梁不得锈蚀、变形严重、开裂。 6、预埋钢筋扣环和拉环应采用热轧光圆钢筋,直径不小于16mm,具体规格由方案计算确定。 7、钢管、扣件、安全网、脚手片等其他材料的材质,按照落地式脚手架的条文规定。 4.6.2 悬挑梁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悬挑梁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形式,固定在建筑梁板混凝土结构上,水平锚固段应大于悬挑段的1.25倍,与建筑物连接可靠。 2、悬挑梁和建筑物的固定可采用两道及以上预埋u型圆钢或螺栓扣环,两道预埋的扣环应设置在悬挑梁的端部。预埋u型拉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 3、采用预埋u型圆钢扣环的,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铁楔从两不同方向楔紧,并固定。采用预埋u型螺栓扣环的,应在悬挑梁调整好位置后用铁质压板双螺母固定,螺栓丝口外露不应少于3扣。 4、悬挑脚手架的拉索柔性材料仅作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悬挑结构的受力构件。 5、拉索的预埋u圆钢拉环宜预埋在建筑物梁底或梁侧。u型圆钢拉环预埋处的混凝土应达到拆模条件时方可悬拉拉索。 6、预埋u型圆钢扣环、拉环埋入混凝土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主筋上。 4.6.3 悬挑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1、悬挑脚手架每段搭设高度不宜大于18m。 2、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与悬挑型钢连接应有固定措施,防止滑移。 3、悬挑架步距不应大于1.8m。立杆纵向间距不应大于1.5m。 4、悬挑脚手架的底层和建筑物的间隙必须封闭防护严密,以防坠物。 5、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墙件。连墙件间距水平方向不应大于6m,垂直方向不应大于4m。 6、悬挑脚手架在下列部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7、悬挑脚手架的其他搭设要求,按照落地式脚手架规定执行。 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7.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由专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4.7.2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4.7.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落装置等关键部件构配件应有可追溯性标识,出厂时应提供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 3、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安装拆卸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7.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承点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 4、整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和1/2水平支承跨度;单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4水平支承跨度;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²。 4.7.5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度相等的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是桁架或刚架结构。竖向主框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2、竖向主框架的底部应设置水平支承桁架,其宽度应与主框架相同,平行于墙面,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水平支承桁架结构构造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层应设置脚手板,并应铺满铺牢,与建筑物墙面之间也应设置脚手板全封闭,宜设置翻转的密封翻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