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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2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空间和时间效应,采用有利支护结构材料受力性状的型式。 5.2.3 支护结构的施工顺序、施工技术措施等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2.4 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2.5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工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5.2.6 钢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应具有承载力试验报告;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 3、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 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 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5.2.7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5.3 土方开挖 5.3.1 应根据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顺序及工况进行土方开挖。不得超工况开挖。 5.3.2 土方应分区、分块、分层均衡开挖;土方分区、分块、分层开挖后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及时支撑、浇筑垫层。 5.3.3 进场施工机械应由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5.3.4 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 5.3.5 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5.3.6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5.3.7 应根据基坑监测数据及周围环境情况指导土方开挖施工;当基坑及周围环境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3.8 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5.4 降排水 5.4.1 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采取有效的排水和降水措施。 5.4.2 降水控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基坑降水可能引起坑外水位下降时,应采取防止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沉降的措施。 5.4.3 基坑周边地面应设置排水沟,且应避免水渗漏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坡面保护措施。 5.4.4 基坑内集水坑距离坑壁不宜小于3m。 5.5 坑边荷载 5.5.1 基坑周边荷载不应超过设计要求;现场场布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5.2 当基坑周边荷载超过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征得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同意。 5.6 基坑监测 5.6.1 下列基坑工程应实施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5.6.2 基坑工程实施前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5.6.3 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测和第三方专业单位监测。专业单位监测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施工企业现场监测的监测对象和技术要求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5.6.4 基坑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 5.6.5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周边建筑、周边管线及设施、周边重要的道路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5.6.6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5.6.7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5.6.8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损坏监测设施。 5.6.9 基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