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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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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应设置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造安全气氛,普及安全知识。

  3.9 现场防火

  3.9.1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9.2 施工现场必须制订消防预案,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9.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竖管的数量不少于2根,管径不少于dn100,每层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水抢、水带和软管。

  3.9.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3.9.5 施工现场应单独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保健药箱,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急救常识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综合治理

  3.11.1 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值班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应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11.2 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民工学校,应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民工学校应建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3.11.3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4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4 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

  4.1.1 脚手架包括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9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量化,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2 施工方案

  4.2.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的规模、相关单位的名称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4、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7、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4.2.2 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对挑梁、钢索、吊环、压环、预埋件、焊缝及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悬挑梁应作为悬臂结构计算,不得考虑钢丝绳对悬臂结构的受力。同时应考虑压环破坏时钢丝绳作为受力构件进行验算。

  4.2.3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经施工单位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合格后方可按此专项方案进行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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