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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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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前应办理告知手续。

  9.6.2 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9.6.3 进入现场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9.6.4 安装、拆卸作业应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的要求、顺序作业。危险部位安装或拆卸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应使用对讲机等通信工具进行指挥。

  9.6.5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四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安装、拆卸作业。

  9.6.6 验收资料中应包括货用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或拆卸告知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或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墙架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安装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或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

  9.6.7 货用施工升降机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限载重量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9.6.8 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井架式导轨架,应有可靠的作业平台;杆件等材料上、下传送,宜采用机具设备。

  2、每次加节完毕后,应对导轨架的垂直度进行校正,且应按规定及时重新设置行程限位和极限限位,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行。

  3、导轨架安装精度:导轨架轴心线对水平基准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0.15﹪;吊笼导轨对接阶差不应大于1.5mm;对重导轨和防坠器导轨对接阶差不应大于0.5mm;标准节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偏差不应大于最大边长的0.3﹪。

  4、导轨架自由端高度、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连接件和连接件之间的防松防脱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用其他物件代替。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

  6、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7、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垂直对正,钢丝绳出绳偏角大于2º时应设置排绳装置。

  8、架体上不得装设摇臂把杆。

  9.6.9 拆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前,应对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导轨架、附墙架等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进行拆除作业。

  2、拆卸附墙架时货用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始终滿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拆除作业应先挂吊具、后拆除附墙架或缆风绳及地脚螺栓。拆除作业中,不得抛掷构件。

  4、货用施工升降机拆卸应连续作业。当拆卸作业不能连续完成时,应根据拆卸状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夜间不得进行施工升降机的拆卸作业。

  9.6.10 安装验收

  1、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在30日内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安装验收书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

  9.7 使用管理

  9.7.1 货用施工升降机司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9.7.2 每班作业前,按规定日检、试车;使用期间,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货用施工升降机定期进行保养。

  9.7.3 传动系统应设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矩应不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5倍。

  9.7.4 钢丝绳规格应满足额定重量的要求。钢丝绳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9.7.5 卷扬机钢丝绳在地面上运行区域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拖地,不得与其他部位摩擦。

  9.7.6 当钢丝绳端部固定采用绳夹时,绳夹规格应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绳夹夹座应安放在长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9.7.7 卷扬机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卷筒的保护装置。

  9.7.8 物料应在吊笼内均匀分布,不应过度偏载。

  9.7.9 不得装载超出吊笼空间的超长物料,不得超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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