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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建[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7-13
【实施时间】 201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4.4.3 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14.4.4 配重块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配重块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应有重量标记。

  14.4.5 吊篮悬挂高度在6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7.5m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100m及其以下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5.5m的吊篮平台;悬挂高度在100m及其以上的,宜选用长边不大于2.5m的吊篮平台。

  14.4.6 拆卸前应将吊篮平台下落至地面,并应将钢丝绳从提升机、安全锁中退出,切断总电源。

  14.4.7 拆卸分解后的构配件不得放置在建筑物边缘,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零散物品应放置在容器中。不得将吊篮任何部件从屋顶处抛下。

  14.4.8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4.5 安装验收

  14.5.1 吊篮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应重新进行验收。

  14.5.2 安装验收书中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

  14.6 使用管理

  14.6.1 吊篮使用单位应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4.6.2 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14.6.3 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吊篮进行检查、试车。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吊篮连续停用2日以上重新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14.6.4 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不得超载运行。

  14.6.5 吊篮正常作业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14.6.6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吊篮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升降作业时其他人员不得在吊篮内停留。

  14.6.7 当吊篮施工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8.0m/s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并应将吊篮平台停放至地面,应对钢丝绳、电缆进行绑扎固定。

  14.6.8 在吊篮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14.6.9 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篮放至地面。人员离开、进行吊篮维修或下班后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应将电器箱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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