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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6.8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每3个月应进行1次1.25倍额定载重量的超载试验,确保制动器性能安全可靠。 10.6.9 工作时间内司机不得擅自离开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当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应将吊笼停到最底层,关闭电源并锁好吊笼门。作业结束后应将吊笼返回最底层停放,将各控制开关拨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吊笼门和地面防护围栏门。 10.7 电气与避雷 10.7.1 电气系统对导轨架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μω。 10.7.2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0.7.3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7.4 电缆电线在布线和安装时应注意防止机械损伤。尤其要注意吊笼上悬挂电缆的强度和气候的影响。 10.7.5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防雷及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11 塔式起重机 11.1 一般规定 11.1.1 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 11.1.2 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11.1.3 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1.1.4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11.1.5 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1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11.1.6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11.1.7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1.1.8 对630kn?m以下,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对630-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对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 11.1.9 塔式起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11.2 安全装置 11.2.1 塔式起重机上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高度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11.2.2 塔式起重机上应使用至少能够显示力矩、起重量、幅度的记录装置。对采用显示记录装置的,应保留原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使用功能。 11.2.3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轨道应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 11.2.4 卷扬机卷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出的防护保险装置。 11.2.5 动臂变幅机构应设置低速端制动器。 11.2.6 多台塔机交叉作业,应使用工作空间限制器。 11.3 信息标识 11.3.1 塔式起重机应有耐用金属标牌,永久清淅地标识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制造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商名称、制造许可证号,额定起重力矩等信息。 11.3.2 司机的操纵装置和指示装置应标有文字和符号以指示其功能。 11.3.3 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11.3.4 在合适的位置应以文字、图形或符号标牌的形式标志出可能影响在塔式起重机上或塔式起重机周围工作人员安全的危险警告信息。 11.4 基础 11.4.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11.4.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滿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应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 11.4.3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 11.4.4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及《塔式起重机》gb/t5031的规定。 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1.5.1 当塔式起重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当塔身与建筑物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距离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和制作,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