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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一般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5.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主任。 (二)投标 1.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2.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持。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读开标会场纪律。 (4)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会。 (5)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6)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四)评审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评审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宣读评审纪律及相关事项。评审主持人应在评审开始前宣读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讨论并集体签字确认。依法应该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有关情况。 (5)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出具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采购人授权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