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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邀请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邀请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5.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6.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邀请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标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7.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三)确定被邀请投标的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被邀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1.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按以下操作执行: (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2)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采购项目内容、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3)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4)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从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与招标文件。 (5)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且提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目录中品目产品的供应商,应作为优先邀请招标对象。 (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供应商库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四)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开标、评审和定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