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财采购[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涉及技术部分的重要及实质性条款应以特殊符号标注并列示。
  
  2.货物类技术方案应要求提供货物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3.自主创新产品的说明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章 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告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为全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
  
  (一)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采购项目信息:
  
  1.采购文件公示;
  
  2.采购项目公告;
  
  3.资格预审公告;
  
  4.澄清修改信息;
  
  5.中标、成交信息;
  
  (三)综合信息
  
  1.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协议供货信息;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4.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
  
  6.投诉处理信息;
  
  (四)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在采购公告正式发布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
  
  第八条 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构名称;
  
  (二)资格预审对象、内容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
  
  (四)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政府采购文件(指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向供应商发出邀约的采购文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政府采购文件(指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方式中向供应商发出邀约的采购文件)。
  
  (三)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
  
  (五)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审方法;
  
  (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条件及办法;
  
  (七)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采购方式;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四)中标、成交内容及金额;
  
  (五)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的结论性意见等相关材料(包括:各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总分汇总及排序等);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信息公告主体

  
  第十二条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指定媒体提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