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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采购人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实行采购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 二、采购人应当挑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协调能力和业务技能较强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专职采购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采购人应当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五、采购人应当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六、采购人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七、采购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八、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九、采购人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购人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文明服务。 二、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工作流程和执行程序合理设置岗位和机构,实现采购活动各环节的衔接流畅,提高服务质量。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持证上岗。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进行纠正和指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义务进行阻止,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信息。 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采购业务代理费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并应当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九、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扣押、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