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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财采购[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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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子订购
  
  (一)协议订购。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准确填写协议订购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协议订购单必须真实有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采购人在商品行情库中自行挑选协议供货商品,如认为协议供应商的报价合理,可以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订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选择协议供货商,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通过电子订购系统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
  
  (二)电子议价。采购人认为协议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协议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就价格优惠再次进行谈判、询价,在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通过电子订购系统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
  
  四、电子反拍
  
  订购、议价没有合适价格的协议供货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的项目以及品牌单一,又有多个分销商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发起电子反拍,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发布电子反拍公告。电子反拍公告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发起反拍的时间应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每个项目的反拍轮次、每轮设定的时间、每轮间隔时间不少于电子反拍系统默认的时间。
  
  采购人发布电子反拍公告,不得要求已取得所需品牌货物的协议供货资格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
  
  采购人通过电子反拍系统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电子合同。属于协议供货的项目,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应商的报价。
  
  五、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将电子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采购资金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六、统计、分析
  
  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对电子政府采购过程电子订单以及电子合同进行跟踪,并对协议订购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保存,并定期将统计分析情况分省、市、县级次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 质疑投诉程序

  
  一、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招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委托协议、评委名单、各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的综合总分汇总及排序等。
  
  二、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可依法申请调阅相关政府采购材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抄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投诉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共同安排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采购人预算的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现场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五、投诉人条件
  
  投诉人依法进行质疑,在投诉有效期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规范的投诉书,同一项目的相同投诉事项不得重复提交投诉申请。
  
  六、受理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投诉书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申请。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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