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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协议应明确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等事项。并将协议采购供货协议报委托人备案。 三、协议供货的执行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须将协议供货事项以文件形式印发采购人,同时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文件内容包括: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其价格和配置、售后服务、代理商联系名单、供应商承诺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执行要求等。 (二)采购人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及有效期内的采购项目,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另行组织采购,不得向非协议供应商采购。 采购人在实施项目采购时,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的产品,并自行选择协议供货范围的供应商。 (三)各地应加强推进协议供货电子政府采购,具备条件的区域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开展协议供货项目的竞价、反拍。采购人应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交易。 (四)协议供货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履行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形式按财政部门对资金支付的规定要求办理。 采购人应维护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四、协议供货项目信息管理 (一)协议供货项目的商品信息(指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标准配备)由生产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或其授权的投标代理商负责确定,并应做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二)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委托约定的权利义务,审查协议供货商或代理商提交的商品信息(品名、规格型号)和行情信息(价格、优惠率)。及时将协议供货项目的商品价格、规格型号、最新优惠等行情调整事项及协议供货代理商调整替代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五、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作出诚信评价,并将意见及时反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 1.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2.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3.供货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4.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平均价的比照情况。 (二) 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约定应对协议供应商(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行情报价进行市场调查,并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章 电子订购反拍程序 一、注册 供应商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www.gdgpo.gov.cn)协议订购系统注册,按规定将资质材料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获取用户名和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供应商通过注册后即可成为平台的合法用户,具有参与协议订购或反拍的权利或权限。 注册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凡涉及可能影响本单位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采购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编码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注册,将注册资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获取用户名和密码(或密钥)等身份认证。 二、建立、维护商品行情库 协议供应商及时将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品录入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商品行情库,并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和价格信息,确保商品信息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确保商品行情库满足协议订购需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及时审核商品行情库的品目、商品类别和行情;负责商品行情库的数据管理以及商品行情跟踪和分析,查核协议供应商录入的商品信息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查核协议供应商录入的商品价格是否按政府采购优惠率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