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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财采购[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2.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响应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3.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4.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出谈判邀请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谈判邀请书,提供采购文件。
  
  六、组织谈判
  
  (一)组建谈判小组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二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小组原则上在谈判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一般从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专家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归由委托代理协议履约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4.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一名人员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
  
  (二)谈判评审
  
  1.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与供应商谈判。
  
  2.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经谈判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采购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采购人继续谈判;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作谈判失败处理。
  
  4.对出现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采购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七、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九章 协议供货简易程序

  
  一、协议供货项目确定
  
  (一)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以及价格、服务承诺、限额标准等内容,并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供采购人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工程、货物、服务的一种协议供货方式。
  
  (二)协议供货项目适用于涉及采购人多、金额小且具经常性的通用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类和部门集中采购类通用项目。
  
  (三)政府集中采购类协议供货项目范围、期限、限额标准(参照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做到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招标,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各县(县级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增补。
  
  部门集中采购类协议供货项目,经同级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及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协议供货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招标
  
  (一)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委托人核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协议有效期、评标标准、中标比例、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或服务提供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一家代理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需求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报委托人核准确认后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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