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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财采购[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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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补充供应商
  
  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未能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
  
  2.投标人可以按照《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查询评标程序的有关资料。
  
  3.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章 询价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询价准备
  
  (一)编制询价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询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询价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询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询价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须知、合同书范本、报价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2.询价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3.询价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询价适格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4.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5.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询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二)发布采购公告及资格审查
  
  1.询价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询价文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2.公示及公告期间,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申请报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资质资格证明及重要的约定事项,对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三)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
  
  1.询价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同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询价
  
  (一)组建询价小组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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