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二章 合同签订程序 一、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草拟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交纳履约保证金、提供赠品或回扣等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合同副本的回执一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供应商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放弃或拒绝与采购人或其委托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并根据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同一预算年度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背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项目不得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再进行政府采购并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三、资料存档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合同等资料,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但应当与原始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三章 合同履约验收程序 一、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的纪检、财务、装备等部门三人以上人员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代理机构可参加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作组负责人。 工作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二、组织验收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出具验收报告 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工作组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代理机构人员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四、验收报告及资料备案 采购人应在出具验收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和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章 招标文件编写规范 一、总则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写指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适用于编写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