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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财采购[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审专家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
  
  二、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真实、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评审专家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的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得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八、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评审专家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供应商

  
  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注册,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
  
  四、供应商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恶意串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七、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规范程序

  
  
第一章 基本程序

  
  一、报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二、报送、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宜。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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