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违规情况的通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信息由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部门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信息、采购信息、中标、成交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第十六条 澄清修改信息由原公告信息主体提供。 第十七条 其他公告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主体应当保证信息公告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应当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信息公告主体应根据时间需要,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四、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采购信息中有关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 (三)采购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四)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采购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的,限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章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