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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评标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五)定标 1.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2.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五、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按本工作规范的《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发布。 2.投标人可以按照《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查询评标程序的有关资料。 3.投标人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五章 邀请招标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提供采购需求书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组织招标 (一)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1.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预告。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在预告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二)编制邀请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