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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及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预算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根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临时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其挂靠的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门。 (二)列入国家、省及市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清单的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单独填报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财政各业务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预算编审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发出书面修改通知,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采购人修改政府采购预算后重新报审。 三、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同级人大审批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 四、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通知单》。 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未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采购人修改后重新报审。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或审批未通过的,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财政预算编审部门将审核或审批意见反馈给相关采购人。 第三章 计划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法规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1.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2.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按《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报批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强制、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4.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按当年公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范围 1.编制单位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简称采购人)。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