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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规划发[2009]71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
  
  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009年11月)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或技术上较成熟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技术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
  
  四、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的主要技术依据。
  
  五、预可行性研究应对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分析腹地经济发展趋势和港口运输需求,预测港口吞吐量发展水平,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规模。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基础上,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评价结论,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六、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调查现状、预测运输需求等工作,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码头建设规模、建设时机;
  
  (二)了解工程自然条件、外部条件,分析工程与有关规划、政策的符合性,综合评价工程建设的可能性;
  
  (三)论证确定工程的建设地点;
  
  (四)初步确定工程总平面布置方案、装卸工艺及主要设备;
  
  (五)初步确定水工建筑物结构、布置及配套工程;
  
  (六)初步提出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估算工程投资,按规定进行经济和社会影响评价;
  
  (八)提出研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
  
  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见附件一。
  
  七、工程可行性研究是确定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最后研究阶段,应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深入分析腹地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市场供需状况,进一步完善港口吞吐量预测内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码头建设规模和建设时机。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勘察、科学实验,从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等方面对建设方案进行比较、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评价结论,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八、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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