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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5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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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作和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及其他会议资料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资料;

  (三)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四)协助股东、董事及监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五)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六)拟定董事会专项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

  (七)在董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统一安排董事会专项基金的使用;

  (八)协助公司董事长起草公司治理报告;

  (九)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董事等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两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三)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近三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近一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低于最低要求时,在新的独立董事任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接受独立董事辞职的二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因独立性丧失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免职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五天书面通知该独立董事,告知其免职理由和相应的权利。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表决前有权辩解和陈述。

  公司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免职理由、独立董事的辩解和陈述等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独立董事陈述意见,或者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事项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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