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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有权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质押其所持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出资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采取合理措施支持公司发展; (五)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的整改措施;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持股关系。如股东之间形成关联持股关系,董事会必须在知道该事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强制收购形成关联持股关系股东的股份,收购价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该股东必须无条件服从。 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附上相关资料。公司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主要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二)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四)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个股东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和审议批准章程实施细则;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及质押、抵押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非常规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6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买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