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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新一届董事会就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董事会秘书应书面通知各位董事,董事长应当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有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有董事会人员名单、本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提名规则与截止时间等。 有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应当在通知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将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个人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意见及合格董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会根据提名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合格董事候选人名单,提请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股东大会对每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控制在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做出表决,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六)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