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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出具的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授权范围,包括受托人是否有权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等; (三)委托人签字。 受托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司监事和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不得携随同人员参加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征得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随同人员不得代表董事发言或提问,不得代表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议主持人可以随时要求随同人员离开会场。 第九十九条 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间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参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的,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决议书面签署。事后的书面签署与会议表决不一致的,以会议表决为准。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讯表决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表决时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中国保监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缺席的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 每次董事会会议档案应当单独装订成册,按照董事会会议名称连续编号。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规定的程序及董事长的要求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