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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取、转结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用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千分之五的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管理层、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其聘用和更换由股东大会决定,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分支机构的资料和说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 公司其他制度 第一节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二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节 内控合规风险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以确保公司稳健运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年度、半年度及其他合规报告; (五)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六)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