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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是指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它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两种关联方。 (五)“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 (六)“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七)“关联董事”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 (八)“非常规投资项目”是指物业投资、股权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含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海外投资和其他常规投资外的投资项目。 (九)“常规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它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次级债券和次级债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债券回(逆)购业务、其它由保监会批准公司经营的投资项目。 (十)“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从事的保险业务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公司保险业务正常运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拟订章程实施细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订立,经全体股东签章,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正本壹式拾陆份,公司股东各执壹份,报中国保监会和浙江省工商局各壹份,其余由公司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