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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一)内控。使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风险。使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三)合规。使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长和三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兼总裁代行其职权,如果副董事长兼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如果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下一届董事会尚未被选举组建时,则本届董事会的任期应延展至下一届董事会选举组成之日。 第八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董事会提名总裁人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 (七)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面,降低危害程度,并立即向中国保监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努力做好善后工作;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兼总裁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兼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议题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并通知全体监事列席会议,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总裁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提议时;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第九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大事项需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二)解聘总裁; (三)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四)提议公司合并、分立事项; (五)提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九十四条 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举行。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以利于董事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董事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 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涉及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