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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责任人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总裁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裁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和外部监事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除连选连任的监事外,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后,公司应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将拟任监事的有关资料上报中国保监会,办理任职资格核准手续,在拟任监事取得任职资格后正式任命。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直至新一届监事会就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董事会秘书应书面通知各位监事,监事会主席启动监事会换届程序。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有监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有监事会人员名单、本届监事会任期起止时间、提名规则与截止时间等。 有监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应当在通知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将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个人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监事会提交审查意见及合格监事候选人名单。 监事会根据提名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合格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股东大会对每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出任的监事二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二名,外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