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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5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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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裁或其指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签字认可。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一百九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

  (二)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三)资产负债管理;

  (四)组织推动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五)组织推动风险文化建设。

  

第四节 偿付能力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


  第二百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终止营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浙江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终止营业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终止营业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依法撤销;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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