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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公司相关事务进行调查,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提供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公司事务进行讨论。独立董事可以推举一名独立董事负责会议的召集及其他协调活动。 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告。尽职报告主要包括: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 (二)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原因; (三)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途径和存在的障碍; (四)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所做的其他工作和贡献; (五)本年度自我工作评价和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工作的评价。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尽职报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提名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提名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 (二)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资产战略配置; (二)审定投资策略; (三)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四)审查公司对董事会投资决议的执行情况,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提请调整投资的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