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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5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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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兼总裁主持,副董事长兼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章。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签署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阐明会议议题。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在充分保障股东表达自己意见以及听取其他股东意见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就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以电话、传真、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决议的书面签署。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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