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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四)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总裁室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总裁室包括总裁、副总裁及同等职级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负责,向总裁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总裁室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认真、勤勉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节 总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裁负责制。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裁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聘其职务。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总裁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总裁指定的副总裁代为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决定公司一般关联交易事项,但不包括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业务合同; (七)决定公司单笔6000万元以下的常规投资项目(存款和协议存款除外); (八)决定公司存款和协议存款; (九)决定公司单笔3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买卖事项; (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省级分公司)的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 (十四)授权总裁室成员、公司各管理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十五)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聘用方案;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八)制订或修改总裁室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九)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配合董事长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面,降低危害程度,并立即向中国保监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努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裁应确保公司管理规范运作,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则,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总裁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建立并实行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是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有关总裁,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二节 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了加强关键岗位的职能,公司设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