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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5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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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八条  公司、公司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股份收购


  第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则:

  1、如公司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境外金融机构除外)发行股份,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增股份;股东不认购或无力认购导致认购不足的,其他股东仍可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外资股东行使该认购权时,发行条件除发行价格应该同样,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依上述方法无人认购的部分,则吸收新股东认购。

  2、如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公司外资股东除外)发行股份,公司外资股东就该等股份的发行有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相互转让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股东应在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书面告知其他股东。

  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应提前二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附上相关资料。

  公司中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金融机构(公司外资股东除外),公司外资股东有优先于公司其他中资股东购买的权利,但公司其他中资股东有权按比例和同等条件同时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股东所持股份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在知道该事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附上相关资料。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公司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附上相关资料。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东的资质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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