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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八条 公司、公司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股份收购 第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则: 1、如公司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境外金融机构除外)发行股份,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增股份;股东不认购或无力认购导致认购不足的,其他股东仍可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外资股东行使该认购权时,发行条件除发行价格应该同样,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依上述方法无人认购的部分,则吸收新股东认购。 2、如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公司外资股东除外)发行股份,公司外资股东就该等股份的发行有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相互转让所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股东应在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书面告知其他股东。 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应提前二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附上相关资料。 公司中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金融机构(公司外资股东除外),公司外资股东有优先于公司其他中资股东购买的权利,但公司其他中资股东有权按比例和同等条件同时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股东所持股份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时,相关股东应在知道该事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附上相关资料。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公司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附上相关资料。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股东的资质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