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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条的规定对非临时提案进行审查。董事会决定不将非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 提出提案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免除独立董事职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之外,其余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举手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和一名非股东代表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异议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五)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监事会或股东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会议记录中应说明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过程; (九)决议事项或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应对有关联关系股东是否参与表决情况做出记载,如果参加表决,应说明理由及有权部门的批复情况; (十)股东大会认为按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除连选连任的董事外,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董事表决通过后,董事会应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将拟任董事的有关资料上报中国保监会,办理任职资格核准手续,在拟任董事取得任职资格后正式任命。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监事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