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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中国保监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依据《保险法》、《合同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订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资产处分方案,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中国保监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中国保监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工商局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的; (二)本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董事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中国保监会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形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公告;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电子邮件为即时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本章程特别说明或其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章程项下的有关词汇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大于”、“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