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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 独立董事在一届任期之内二次被提示的,不得连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有义务在辞职报告中对其他董事和股东应当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董事辞职的情况通知其他董事和全体股东。 第七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补选程序,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补选产生的董事的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十七条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免职、死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要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第七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非执行董事即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九名、执行董事即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二名(总裁必须为董事)、独立董事二名。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股票或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撤并; (九)审议批准公司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报告; (十)审议批准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十一)决定公司单笔6000万元以上的常规投资项目(存款和协议存款除外); (十二)决定公司单笔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买卖事项; (十三)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经营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营层的工作; (十五)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和实施细则; (十六)拟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 (十七)拟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十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拟订董事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