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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51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接上页]
第一百四十条 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裁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向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公司总裁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和总裁室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裁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营销员,并组织执行;

  (三)在董事会和总裁领导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四)定期向总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工作。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裁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裁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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