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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发票折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到码头、包装费用等项目的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到码头、港口装卸费、国际运输费、包装费用、出口奖励、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调整项目。 4. 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1. 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其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没有划分型号。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销售对苯二甲酸的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对苯二甲酸数量的比例超过5%,满足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泰国国内仅向非关联直接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内销全部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经审查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情况,调查机关暂决定接受公司提交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调查期内各月单位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以及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是否能够回收成本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内销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基础之外。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其余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向非关联中国用户或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向非关联中国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的交易关系为买断关系,且在销售时该公司即已知道其产品将销往中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分别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中国用户和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就发票折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到码头、包装费用等项目对内销价格进行调整,但审查中,调查机关发现,无论上述项目属于直接发生的销售费用,还是通过内部核算分摊至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费用,该公司答卷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也为对上述调整项目进行任何说明。因此调查机关有理由怀疑上述调整项目的合理性和可信度,故决定暂不接受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调整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到码头、港口装卸费、国际运输费、包装费、报关代理、出口奖励、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调整项目。 4. 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Siam Mitsui PTA Co.,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报告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规格的对苯二甲酸产品,在中国和其他地区市场销售的对苯二甲酸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泰国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或非关联贸易商以及关联直接用户销售对苯二甲酸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关联内销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因而初步决定以全部泰国国内销售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报告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数据。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调查期内各月单位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以及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是否能够回收成本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内销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故决定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基础之外。依照上述认定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其余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内销交易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