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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或非关联贸易商以及关联直接用户销售对苯二甲酸产品。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全部通过关联贸易商销售。对于通过贸易商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在销售时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提交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初步审查。关于其他折扣-价格的调整,公司主张其使用追溯定价系统,先根据暂定价格出具发票,在未来数月内发生价格变化时,向客户发出借记单或贷记单对原暂定价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公司对该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证明该调整对内销价格的影响,因而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关于其他折扣-汇率的调整,公司主张其国内销售先以美元计价,在发票中注明汇率,并按泰铢记录销售收入,如汇率发生变化,再向客户发出借记单或贷记单来反映这个变化。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由于公司对该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证明该调整对内销价格的影响,因而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关于增值税差别调整,公司主张,泰国增值税率为7%,中国为17%,当决定销售价格时,会考虑到此差异。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无法证明该差异直接决定公司的定价水平,且与本案公平比较无直接关联,因而决定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其他调整项目,如提前付款折扣、数量折扣、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决定暂接受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初步审查。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报关代理费、出口退税,国际运输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决定暂接受公司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 4. 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其他泰国公司 (All Others)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泰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以此来计算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和泰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晓星2.7% (Hyosung Corporation) 2.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3.4%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SK油化株式会社3.5%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4.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4.2%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5. KP化学公司 2.9%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6. 泰光产业(株)2.4%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 7. 其他韩国公司11.2% (All Others) 泰国公司 1. 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18.9%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2. 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12.2% (Siam Mitsui PTA Co., Ltd.) 3.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18.5%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4. 其他泰国公司20.1% (All Oth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