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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3月2日,调查机关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10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应诉企业代理律师会议,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并就问卷答卷要求等进行了说明。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4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辽阳石化、亚东石化和仪征化纤)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KP化学、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泰国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8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9年4月22日,韩国KP化学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2009年4月23日,韩国株式会社晓星、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泰国Siam三井PTA有限公司、泰国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6份。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日发出《关于召开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09年3月1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韩国KP化学、韩国泰光产业(株)、韩国株式会社晓星(以下简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和韩国SK油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SK)提交的《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的申请》(以下简称《排除EPTA的申请》)共2份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 2009年3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韩国SK关于在对苯二甲酸反倾销调查中排除EPTA的申请的评论意见》。 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和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下简称《损害抗辩意见》)。 2009年8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问题的进一步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进一步评论意见》)。 2009年9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6家企业共同提交的《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 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考量公共利益与市场情况重大变化的请求的评论意见》。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5月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5月至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翔鹭石化、绍兴远东、逸盛石化和亚东石化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上述4家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上述4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