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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还走访了本案下游企业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了解了下游产业情况,听取了下游对于本案的意见。 7. 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 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略) 规格:精对苯二甲酸、其他对苯二甲酸 物理化学特征: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丁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3611(“精对苯二甲酸”)和29173619(“其他对苯二甲酸”)。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的问题 立案后,韩国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和SK油化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出其生产的“准对苯二甲酸”产品(以下简称QTA)和“伊斯特曼对苯二甲酸” 产品(以下简称EPTA)与被调查产品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产品存在不同,因此申请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国内申请人及下游产业对此提交了相应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上述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申请及各方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暂无充分证据表明 QTA、EPTA产品与PTA产品存在本质区别,决定在初裁中暂不对本案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调整。在初裁后调查机关将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两者外观相同,常温下为白色晶体粉末;包装方面也基本相同,一般采用内衬塑料薄膜的包装袋包装,每袋产品净含量常有1.1吨、1.05吨、1吨等规格,散装产品由槽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 2.生产对苯二甲酸的工艺路线主要有苯酐转化法、甲苯歧化法、二甲苯氧化法等。以对二甲苯氧化制对苯二甲酸的工艺路线(二甲苯氧化法)是当今世界对苯二甲酸工业最主要的生产方法。根据国内生产者及国外(地区)生产者答卷,韩国、泰国和我国均采用二甲苯氧化法生产对苯二甲酸。 采用二甲苯氧化法生产的对苯二甲酸按照其所含杂质成分不同,分为精对苯二甲酸和其它对苯二甲酸(MTA、EPTA、QTA等)两种规格。不同规格产品的生产工艺在提纯方法上存在差异,但总体工艺均为二甲苯氧化法。同一规格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3.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都是重要的大宗有机化工原料,均主要用于生产聚酯,包括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B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TT(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TPEE(热塑性聚酯弹性体)、PCT(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等,广泛应用于化纤、轻工、建筑和电子等领域。 4.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以直销为主,分销为辅,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上海,也包括福建、广东、四川、安徽等地。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很多客户完全重合,这些厂家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