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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请人在《申请人对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国家范围及申请人资格的异议的评论意见》和《进一步评论意见》中认为,反倾销不同于保障措施,无须对进口产品不分来源进行调查,在本案中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范围之外对韩国和泰国并不构成歧视;而且,将台湾地区排除在被调查国家(地区)之外并不影响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采取“一般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强调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调查机关不必去权衡、量化、比较造成损害的各种原因之间的主次和大小关系。就本案而言,鉴于台湾地区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市场份额均远远低于韩国和泰国被调查产品合计的数据,其对中国出口量自2005年以来呈持续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年1-9月有所下降,韩国则是持续增长),不论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均并不能打断韩国和泰国大量低价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链。而且,即使如韩国应诉企业所主张的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只有30%左右的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那么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高达65%左右的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更应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见,来自台湾地区等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并不能否认韩国和泰国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本案对来自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来自于包括台湾地区等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的影响,并不能否定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 2. 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情况。如前所述,调查期内,国内对苯二甲酸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25%和23.37%,2008年1-9月虽同比减少9.84%,但仍处于很高的水平,接近2005年全年的表观需求量,而且调查期内国内需求与国内产能间一直存在很大缺口。国内没有限制使用对苯二甲酸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它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的萎缩。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进步情况。国内产业的对苯二甲酸生产技术和关键生产设备均从国外引进,多数企业引进的都是当今世界上最新、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且在生产实践中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工艺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处在同一水平上。国内对苯二甲酸生产装置单套装置产能大多在60万吨/年以上,具有规模和成本的优势,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内产业生产的对苯二甲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区域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国内产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大部分企业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部分企业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由此可见,国内产业无论是在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情况。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对苯二甲酸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仅从2007年开始有少量同类产品出口,出口量最大时也仅占当期总销量的1.22%。 6. 不可抗力情况。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韩国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它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还提出了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其他因素,以下将进行逐一分析: 1. 关于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的影响问题 韩国6家企业在《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国内市场的供需失衡造成调查期内原材料对二甲苯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对苯二甲酸价格的涨幅,并由此造成申请人的效益下降。 |